宝鸡市居民医保啥时候开始享受待遇的?

导语 一般参保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022宝鸡市居民医保享受待遇时间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一、2022年全市居民医保参保个人集中缴费时间为2022年9月13日起至12月20日。一般参保人员须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缴费后其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现在宝鸡居民医保缴费时间延长至2023年2月28日,那么参保缴费完成时间起30天后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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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参保缴费人员政策:

  (一)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人员,应中止原参保关系后及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算起至12月31日或再次变更日。

  (二)新生儿

  (1)2023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

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全省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不能享受对应年度的医保待遇。

  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三)大学生

  当年新入学大学生及已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以学校(校区)为单位,统一参加学校所在地年度居民医保,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参保地医保待遇。

  待遇享受新政策:

  自2022年9月1日起,宝鸡市城乡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由现行的2000元下调至1500元,同时住院报销比例由现行62%上调至65%;二级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由现行的800元下调至600元,住院报销比例由现行78%上调至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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