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市管旅游景区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

导语 《宝鸡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机动车停放者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停放服务费。

  宝鸡市市管旅游景区(点)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

车 型

收 费 标 准

小 车

5元/辆·次

大 车

10元/辆·次

超大车

15元/辆·次

摩托车

2元/辆·次


  备注:投资较大、停车位在200个以上,3A级以上旅游景点申请后经批准收费标准可单独制定。

  根据停车设施投资主体和经营性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停车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依法施划的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

  2.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3.机场、车站(含火车站、公路客运站)、旅游景区(点)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配套停车设施;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立医院、公办学校以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文化艺术中心、体育馆、公园等配套的具有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

  5.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设施。

  (二)下列停车设施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除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以外,由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如:商场、宾馆、酒店、餐饮、娱乐场所、物流园区、批发市场、办公写字楼等建筑物配套的停车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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