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宝鸡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导语 宝鸡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包括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补贴,详见正文。

  一、就业见习补贴

  申请条件:毕业年度和毕业两年内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及16-24岁的失业青年。

  见习时限:3-12个月。

  申请办法:在县人才服务中心登记申请。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5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每月1200元生活补贴。

  就业见习一次性留用补贴:见习单位接收毕业生及失业青年见习且本年度留用率不低于50%,并与留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留用人数对见习单位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

  二、求职创业补贴

  申请条件: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给予每人10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申请办法:符合条件的学生在毕业前一学年下半学期内向其院校申请。

  三、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条件:离校2年内实现灵活就业的或毕业年度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补贴标准:按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5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申请办法: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每年年初向其社会保险参保地所在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

  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各类企业吸纳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就业、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参保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公益性岗位安置

  全县每年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建档立卡高校毕业生就业。

  补贴标准:对未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给予公益性岗位安置并发放相应的公益性岗位补贴。

  申请办法:有意向的毕业生向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

  五、创业贷款扶持

  个人贷款政策:合法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申请最高1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则按人均不超过22万元掌握);对高校毕业生个人自主创业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贷款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小微企业贷款政策:对创办的小微企业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财政部门按比例承担300万元以内的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高校毕业生合伙创办企业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或不超过50万元的大学生创业基金贷款扶持。

  申请办法:有意向的毕业生可向创业地的县创业担保贷款中心或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请。

  六、一次性创业补贴

  申请条件:毕业年度和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且所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且在7至12个月内。

  补贴标准:每人不低于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对2023届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7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执行至2024年6月底。

  申请办法: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可于创业实体登记注册后的7至12个月内,向创业所在地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部门提出申请。

  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申请条件: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其中对企业招用困难毕业生(指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以及有残疾的高校毕业生),按每招用1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申请办法: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企业所在地县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八、一次性扩岗补助

  申请条件:对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一次性扩岗补助。1名上述人员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重复使用。一次性扩岗补助和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补助标准: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底,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中列支。

  申请办法: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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