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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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下列资料:

  (1)《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职工单位代为办理的,职工须在《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上签字,如因故不能签字的,由单位出据原因说明,并加盖公章。

  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时,除提交上述办理资料外,还须按下列不同情况提交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

  《宝鸡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证明。

  2、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需提供:

  公安部门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职工所在单位工会出具的职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证明。

  3、离休、退休的需提供:

  离退休证(已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退休批文或组织部门、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养老保险机构的审批表,个人申请。

  4、出境定居需提供:

  护照,定居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本人不能回国亲自办理的,还须提供所在国中国领事馆的定居公证书。

  5、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需提供:

  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踪证明,提取人的身份证,提取人的书面申请(须缴存人所在单位加盖公章并提供缴存人所在单位银行账号),提取人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簿),受遗赠权属证明。

  6、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民政部门发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证。

  7、缴存职工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供: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个人申请,农业户口簿或非本市户口簿。

  8、缴存职工为本市户口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未就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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