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宝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导语 宝鸡市将从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调整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调整对象
在宝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职工
二、调整标准
(一)2023 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2 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统制字[1990]1号)为准
(二)2023 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宝鸡市 2022 年度宝鸡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3 倍,即20700 元/月。
(三)2023 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宝鸡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按宝鸡市人社局 2023 年4月26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凤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 2050 元/月;凤翔区、岐山县、眉县、扶风县、千阳县、陇县、太白县、麟游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 1950 元/月。
(四)2023 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
(五)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不计入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
(六)此次调整仅对缴存基数进行变更,缴存比例严格按照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高于 12%、不低于 5%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