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宝鸡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优化通告

导语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宝鸡市将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经第四届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就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通告如下:

  一、首套住房认定标准

  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在宝鸡市无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无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在宝鸡市无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有1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或在宝鸡市有1套住房但无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二套住房认定标准

  借款人在宝鸡市有1套住房且全国范围内有1次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不予公积金贷款情形

  借款人在宝鸡市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或全国范围内已使用过2次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本通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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