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

导语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住房消费需求,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订《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住房消费需求,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年满16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以非全日制、个体经营、新业态等方式就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港澳台人员、已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已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但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均可以个人名义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享有与其他缴存人员同等权利。

  第四条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中心”) 委托的商业银行 (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第二章 账户设立

  第五条 受托银行为自愿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住房公积金资金专户,并开设个人账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全国范围内每人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账户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已存在个人账户的,应当沿用已有的个人账户,在申请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先办理个人账户转移手续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账户时,应同步关联本人在委托银行开设的银行借记卡,用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偿还贷款。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银行借记卡,与中心、受托银行签订《宝鸡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协议》 (以下简称《缴存使用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缴存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从账户设立当月或次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应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X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月缴存基数由本人自行申报。应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且最低不得低于宝鸡市、各县区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宝鸡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在岗社平工资)的3倍

  缴存比例可在10%至24%区间自主选择,缴存基数每年7月可调整一次。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采取委托扣划方式由中心每月15-20日向灵活就业人员签约的银行账户发起扣款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缴存人应确保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因缴存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无法扣划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连续缴存时间自按时、足额缴存当月重新计算。如果缴存人连续欠缴三个月,中心将对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封存,待补齐欠缴住房公积金并恢复履行缴存义务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恢复正常。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按协议约定注销账户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按照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记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凭身份证到中心各管理部柜台及受托银行网点,或登录中心官方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等渠道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提取、贷款等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缴存使用协议》:

  (一)灵活就业缴存人成为本市单位在职职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账户转出本市的;

  (三)灵活就业缴存人违反《缴存使用协议》约定,达到终止条件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缴存使用协议》的情形

  第十六条 由缴存人申请,经中心审核,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启封、转移等业务,参照我市现有相关政策执行。

  单位离职职工,在未重新就业前,如本人自愿,可将其公积金账户转移至灵活就业人员专户内按本管理办法缴存,重新就业后,其公积金账户应转移至新就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跨城市就业,可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信息或已关联的银行卡信息等发生变动的,应及时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涉及跨银行变更银行卡的,应当重新签订《缴存使用协议》。

  第四章 提取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提取业务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等,参照《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缴存年龄上限时,按相关规定办理销户提取。凡公积金贷款尚未还清的,应在贷款本息全部还

  清后,按相关规定办理销户提取,

  第五章 贷款、风险防范与处罚

  第二十条自开户之日起按月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条件、额度、期限、利率参照《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未按要求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中心将作如下处理:

  (一)未按约定时间归还,造成贷款逾期的,对逾期贷款计收罚息,并按《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理,将借款人违约情况作为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二) 取得贷款后,连续停缴住房公积金达六个月 (含)以上或拒绝履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义务,造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的,按照《宝鸡市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催收操作规程》相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如提供虚假资料套取、骗贷住 房公积金的,经查实,中心将按照《宝鸡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并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调整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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