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宝鸡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缴存指南

导语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从账户设立当月或次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应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

  一、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选择从账户设立当月或次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应按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X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月缴存基数由本人自行申报。应为其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且最低不得低于宝鸡市、各县区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宝鸡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在岗社平工资)的3倍

  缴存比例可在10%至24%区间自主选择,缴存基数每年7月可调整一次。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采取委托扣划方式由中心每月15-20日向灵活就业人员签约的银行账户发起扣款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缴存人应确保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因缴存人银行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无法扣划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的,连续缴存时间自按时、足额缴存当月重新计算。如果缴存人连续欠缴三个月,中心将对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予以封存,待补齐欠缴住房公积金并恢复履行缴存义务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恢复正常。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存且账户余额为零的,按协议约定注销账户

  五、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按照税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记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六、灵活就业人员可凭身份证到中心各管理部柜台及受托银行网点,或登录中心官方网站、手机APP、微信公众号、全国住房公积金小程序等渠道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提取、贷款等相关信息

  七、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缴存使用协议》:

  (一)灵活就业缴存人成为本市单位在职职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账户转出本市的;

  (三)灵活就业缴存人违反《缴存使用协议》约定,达到终止条件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缴存使用协议》的情形

  八、由缴存人申请,经中心审核,可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启封、转移等业务,参照我市现有相关政策执行。

  单位离职职工,在未重新就业前,如本人自愿,可将其公积金账户转移至灵活就业人员专户内按本管理办法缴存,重新就业后,其公积金账户应转移至新就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跨城市就业,可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手续

  九、灵活就业缴存人个人信息或已关联的银行卡信息等发生变动的,应及时申请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涉及跨银行变更银行卡的,应当重新签订《缴存使用协议》。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宝鸡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公积金缴存】即可获取公积金缴存比例、基数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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